提问
案例简述: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就“暗刷流量”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并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统计链接、结算方式、单价等内容。双方履行合同共进行过三次结算,最后一次原告为被告提供“暗刷流量”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及利息。
法理分析: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一定程度上反应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是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行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和原则,这一行为亦会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又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涉案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属绝对无效。故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原告因涉案交易非法获取服务费,以及被告通过涉案交易获取流量利益,拖欠原告服务费用予以收缴。(案例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被告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自投罗网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律师风险提示:虽然在民法上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本质就是反应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比如说:违反国家公序行为,违反公平竞争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等均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再比如,违法性道德行为,赌博行为,违反家庭伦理道德行为,诱使他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暴利行为,对违反道德目的无偿资助行为等均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道路千万条,依法经营第一条。
父母离婚时答应把房子留给我,后来反悔了怎么办?
父母离婚时,往往最放心不下的是孩子,觉得最亏欠的也是孩子,尤其是在孩子年龄尚小的时候遭遇父母离异。或者是父母对房子分割产生争议,互不让步,最后做出一个折衷的方案,把房子留给孩子,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就暂时由谁和孩子一起使用居住。待孩子成年再过户给孩子。但是当父母各自开始自己的新生活,重新组织新的家庭后,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居住往往是最要也是最大的难题,通常会产生侵占答应留给孩子的这套房子的注意,在孩子幼小心灵又加一把盐。孩子把父母告上法庭的有之,一方父母作为监护人把另一方告上法庭的也有之。曾经的最温暖的一家人在法庭上刀光剑影,不禁令人唏。
案例:小美10岁时,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出于对小美的愧疚和补偿,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把夫妻共有的也是仅有的一套房子归小美所有,双方均签字认可。8年后,双方已经各自重组家庭,小美要求把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小美父亲不予配合,并说不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要求撤销这个约定。
问题来了,父母的这个赠与能撤销吗?
律师观点:不能。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撤销权。往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把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形下,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基于诚信原则,法律不允许任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跟普通的赠与合同性质有什么不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188条,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赋予受赠人交付请求权。而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如果赠与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导致无法签署离婚协议。因此,如果不能举证签订离婚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就不能证明离婚协议无效,赠与条款就不能任意撤销,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视为一种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基于身份关系的道德义务的赠与,因此不可以行使任意撤权。
律师建议:签订赠与性质的离婚协议后,及时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什么情况导致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47条详解
我国《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下面实力拆解此条款。
一、 此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之日止。这一特定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 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说是共同共有关系,男女双
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重大财产的出卖、赠与,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说,离婚时,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三、该款中少分或不分的财产是指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伪造债务侵占的那部分共同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
四、 隐藏是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别人发现,使另一方
无法控制。转移是指把财产私自移到他处,或者将资金取出移到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掌握。变卖是指把财产折价卖给他人。毁损是指使物品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伪造债务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假合同、假欠条等。
五、本条所称离婚时,是指离婚诉讼期间,即从立案起诉到执行终结的期间。
六、如果离婚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发现对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行为,导致离婚过程中这些共同财产未能发现,未能依法分割,使一方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被侵害一方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分割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仍然可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原则。
七、《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并不会导致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只是无过错方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赔偿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
2020年国庆节期间,中国紫金矿业董事长63岁的陈景河与38岁的钱冰大婚的事情登上微博热搜榜。陈景河再婚前两个月,把自己持有的5100万紫金矿业A股股票以非交易形式过户给了自己的儿子,据估算价值超3亿元,理由是家庭财产的安排。
一个人不管多大年龄,也不管前配偶是死亡还是离异,一旦被第二波、第三波感情撞了腰,再婚就提上日程。那么再婚前,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怎么处理呢?先从法律上给大家厘清思路,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哪些可能会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
产、理财产品、保单、公司股票等。
2、 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成夫妻
共同财产。
3、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所有的果树婚后所结出的果实和银行存款婚后产生的法定利息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房屋价格随着市场行情上涨,婚后的增值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些是不会发生转化的。
但是,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投资,比如买基金、炒股,是一种投资行为,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发生了转化。
一方婚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婚后溢价和股东分红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发生了转化。
因此说,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先生如果没有把部分公司股票提前过户 给儿子,在没有任何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其再婚后,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的溢价和股东分红都将成为与钱冰的夫妻共同财产。
再婚前,尤其是男女双方财产数额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在血缘和爱情,感情和理智,财富和亲情之间都要好好考虑一下,平衡好各种关系。可以签署一个婚前的财产约定,也可以把婚前的个人财产提前过户给自己的亲生子女,或者采取遗嘱、保险、家族信托等法律工具实现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隔离,避免以后出现家族财产的纷争。
为了躲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规避国家政策,男女协议假离婚,房子的归属有何变化?
男女双方只要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就不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不再享有夫妻间权利义务。
如果离婚协议房子归女方了,那么房子就是女方个人财产了。
如果后来复婚了,房子仍然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与男方无关。
如果复婚前男方个人出资购买房产,即使复婚了,也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与女方无关。
复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