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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查看:19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昌刑初字第13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30岁(1984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4)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A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水厂路社区服务站门前,酒后对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A、B进行辱骂、抓拽撕扯,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将A上衣拽坏及张×3裤子撕破,致A右手中指抓伤,右手腕抓伤,经法医学鉴定,A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A、B、C、D××、E、F××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照片,工作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A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