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农屏

2020/6/18查看:1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B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3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A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A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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