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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查看:2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翁牛特旗XX 民组与赤峰XX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翁民初字第72号 原告翁牛特旗XX民组,住所地:翁牛特旗, 负责人A,男,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A, 委托代理人A,系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告赤峰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A,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系赤峰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XX与被告赤峰XX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以双方已在案外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