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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查看:9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9民初244号 原告A,女,1990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15年1月23日生育二女庞x1和A,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在我怀孕和哺育孩子期间,曾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我受伤,现被告离家出走,对我及孩子不闻不问,为此,我们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我要求离婚,因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与我共同生活,且尚处于哺乳期,我母亲也愿意与我共同照顾孩子,而被告一直无业,从未关心和照顾孩子的生活,为此,由我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要求抚养A和庞x2,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确实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每次都是原告先动手,我才还手的,我们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因原告提出双方各自冷静一下,我才从家里搬出去,现在两个孩子刚满1岁,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我身上的问题我愿意改,我认为我与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A与B自由恋爱,于2014年7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15年1月23日生有二女庞x1和A,A主张B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向本院提交照片两张,证明A于2015年6月、2015年10月致其脸部、腿部受伤,A质证认为照片上原告的伤情不是其造成的;王×提交视频一份,证明2015年11月2日A在家中将其脸部打红肿,A质证认为当日双方确实发生争吵,但其没有打王×;王×提交手机微信记录,证明2016年1月13日其与A商量离婚事宜,A表示要拖着而不离婚,A质证认为当时双方闹矛盾,说的是气话,其真实意愿是不同意离婚,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A于2015年7月18日2时许在家中打电话报警,称其夫A因离婚问题扬言要杀人,民警到现场后告知双方协商处理,A与B对上述接处警记录无异议,双方均认可于2015年11月始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A、B、C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110接处警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A与B自主结婚且育有二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均系再婚,应加倍珍惜夫妻感情,双方虽有矛盾,但A明确表示愿意改正自身问题,积极维系婚姻关系,只要双方积极沟通、互相包容、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感情仍有改善的空间,A主张B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证据不足,为此,结合本案中双方状况,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