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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查看:60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年昌刑初字第007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40岁(1973年12月18日出生),曾因盗窃于2001年7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5月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XX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后于200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12月4日因盗窃被北京市XX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21日因盗窃被北京市XX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2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4)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于2014年2月22日18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北方明珠大厦东门,从A的上衣衣兜内窃得三星牌I9082型手机一部,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A的陈述,证人A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和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赃物已被起获,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有多次盗窃前科,此次又犯盗窃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A的辩护人关于其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其有未遂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随案移送刀片一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司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