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寻衅滋事刑事二审裁定书

张农屏

2020/6/18查看:2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寻衅滋事刑事二审裁定书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一终字第00164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查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辩护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A,被告人A之父,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A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赵XX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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