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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查看:76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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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郑XX、王X,第三人北京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审当事人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10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6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