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与杨X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新高

2020/7/16查看:6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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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X因与被申请人杨XX、杨XX、杨XX、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王XX、郝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9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郝XX、**、杨XX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无法证明王XX支付了购房款,申请人明确知晓涉案房屋变更购买人、再出售等重大事项,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杨XX提交书面意见称,我的购房款是转账支付,我就涉案房屋过户一事不知情。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杨X提交了中国XX银行储蓄取款凭证复印件、中国XX银行转账贷方凭证复印件、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顶秀欣园社区居委会证明、2019年12月5日杨X与杨XX的录音作为新的证据。郝XX、**、杨XX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中国XX银行储蓄取款凭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中国XX银行转账贷方凭证复印件无法确定收付款账号,与本案无关。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账户信息,2019年3月29日之前,被申请人王XX在XX银行没有账号为×××的账户。根据新世XX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收取的是现金。对居委会证明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19年12月5日杨X与杨XX的录音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申请人杨XX提交书面意见称对申请人杨X提交的新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被申请人杨XX、王XX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对申请人杨X提交的新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2004年6月17日签订的《危改购房补充协议》《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补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新XX公司与郝XX恶意串通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新XX公司与郝XX无权处分涉案房屋,申请人不知情。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申请人杨X就涉案房屋从未偿还过购房贷款、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屋交付后其从未居住使用,亦未要求过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这些情形与作为通常房屋购买人的情况不同,与常理不符,因此,在被申请人郝XX购买涉案房屋十多年后,申请人杨X主张上述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杨X提交的新的证据无法推翻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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