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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查看:103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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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XX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不公开(因涉及个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XX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9日21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卢X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触摸被害人张X胸部及臀部。后被告人于2019年8月17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卢X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卢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X所犯强制猥亵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卢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卢X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