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XX、卢氏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张新高

2020/7/16查看:13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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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XX因诉卢氏县人民政府、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19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阎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XX、梅X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吉XX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应当依法撤销。峰云村二组和卢氏县政府都承认再审申请人《林权证》上政府盖章的真实性。涉案《林权证》并非再审申请人伪造,而是村里当时统一填发的。卢氏县政府将空白《林权证》统一发放给村里,这本身就是一种授权,吉XX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可能了解政府内部的安排。既然政府在《林权证》上盖章,又由村领导填发,其效力毋庸置疑。卢氏县政府在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中认为:发证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政府颁发的,是吉XX拿出其在1982年发证工作结束后私自留存的空白《林权证》填发的。显然,这种说法没有事实和程序依据。政府从未向村民发布有关发证工作结束的文件,如果因为政府的工作疏漏没有收回相关的空白《林权证》,那么发证授权还处于一个持续状态。虽然吉XX是自然人,但其作为村里领导,是依据县政府授权发证的,即便由于政府管理不严格,导致发证程序有瑕疵,该责任也应由政府承担,不能转嫁到无辜的农民身上。政府的出尔反X行为是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请求: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1909号行政判决;二、撤销(2015)三行初字第00092号行政判决;三、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四、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吉XX所持有的卢林字第NO.000239号《林权证》,系由吉XX委托马XX利用吉XX留存的空白《林权证》填写,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林权证》的颁发行为系经政府授权或委托,所记载的林权亦没有档案底册,因此,该《林权证》非经合法程序颁发,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该证所涉及的200亩用材林属峰云村二组集体所有。在此情况下,卢氏县人民政府作出卢政行字(2015)第2号《行政决定书》,确认吉XX、马XX等人利用私自留存的空白《林权证》给吉XX填发的卢林字第NO.000239号《林权证》违法,不具有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认可。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善意取得的主张,本院认为,由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该条明确了林权证的颁发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且必须登记造册。在此前提下,再审申请人在没有看到相关授权文件的情况下,从村干部吉XX个人处领取林权证,显然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吉XX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吉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吉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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