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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查看:7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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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唐XX因与被申请人唐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5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XX申请再审称,(一)新证据足以证明二审判决错误。1.《房产处理协议》内容公平合理,是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有合理理由要求就涉案房产分得财产利益。2.肖XX的证言不具备真实客观性,缺乏证据能力。3.申请人举报的原因是“一审败诉,觉得不服气和委屈”。4.签订《房产处理协议》后,申请人未实际撤回举报。5.申请人为人正直、孝顺、重视亲情,不会乘人之危,更不会以此威胁被申请人获取不当利益。(二)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房产处理协议》形式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有效。2.冒名顶替身份和学籍系严重违法行为,由此引发的潜在后果不属于显失公平中的“危困状态”。3.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产处理协议》没有因果关系。4.申请人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湘潭大学举报被申请人。(三)二审判决争议点归纳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本案争议点应为《房产处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而不是“或存在唐XX乘人之危并违背唐XX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2.争议点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3.《房产处理协议》合法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亦不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适用条件。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唐XX与唐XX签订《房产处理协议》、唐XX书写《欠条》,存在唐XX乘人之危,违背唐XX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该认定并无不当。唐XX主张撤销《房产处理协议》《欠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唐XX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唐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