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XX、陈XX等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科伟

2020/8/20查看:16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XX、陈XX、孟X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晋118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韩XX、陈XX、孟X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XX、吉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韩XX及其辩护人王XX、上诉人陈XX及其辩护人朱X、上诉人孟X及其辩护人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 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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