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等与张X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科伟

2020/8/20查看:20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何X、李XX因与被上诉人张X、田XX、田×1、志×1、志×2、田×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原审法院在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中均未列明未成年人田×2的法定代理人。原审法院认定何X、李XX系拆迁协议中认定的拆迁安置人口,认为何X、李XX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利益,但未查清涉案拆迁回购安置协议中各项安置利益内容的构成依据,该依据对本案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综上,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1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X、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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