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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查看:1028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就〔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38号仲裁案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一、二未达成任何的和解和撤销仲裁案件的任何协议。时间上不符合。〔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38号生效裁决书是2021年3月1日生效,被执行人一是在2021年1月29日给付××元汇票。在被执行人一给付汇票之时,〔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38号仲裁案件未生效。给付方式不符合。被执行人一所给付的是汇票,而且该汇票到期日为一年之后,意味着收票人可能在一年之后才收到现金。该汇票有被拒付的风险。生效裁决书项下的给付义务必须为人民币,而不是有巨大风险的汇票。申请执行人主张欠款的依据是生效裁决书,裁决书项下确定的是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在裁决书指定的期限内以现金人民币给付的方式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