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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查看:13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XX公司虽然是涉案工程的直接合同相对方,并且书面合同第五项第2.2条约定了具体的调整及结算方法,但因为执行定额中没有夯击能8000Kn.m的定额,而原告与被告XX公司双方在书面合同中也没有进一步约定此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的原则意见。但涉案工程系被告XX公司发包给被告XX公司之后,被告XX公司转包部分工程给原告的情形,二被告之间以地基强夯单价按估算106.02元/㎡办理了结算,原告却主张按照288元/㎡与被告XX公司进行结算,该主张不符合公平原则,原告亦不能突破和超越总承包方被告XX公司从发包方被告XX公司处可获得的利益,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XX公司依据《宁夏工程造价》2017年4期129页定额解释的相关内容出具第一种造价意见,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为XXX.34元,没有合同依据,故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