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6/19查看:11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B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北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XX0105民初4277号原告A,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女,1977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C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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