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0/8/9查看:48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XX与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二中行立终字第0194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峭X,女,1972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X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立初字第008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A称:北京市公安局(2015)第30号-补告《补正申请告知书》是其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过程中向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答复是否符合行政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职能要求、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应是行政诉讼实体审理裁决的内容,上诉人AX请求撤销(2015)东行立初字第00854号裁定书,依法准予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A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1日对A作出的市公安局(2015)第30号-补告《补正申请告知书》,判令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A的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A所诉涉及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因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A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