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北京市XX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0/6/19查看:9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北京市XX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顺行初字第156号 原告蒋天×,男,1971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XX,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 法定代表人A,主任,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干部,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干部, 原告A与被告北京市XX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23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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