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民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后为公司追回本金及利息。

2021/1/8查看:14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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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一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XXXX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起始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款利息为1%/月,到期未能偿还本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所欠借款的千分之四计收罚息,并需每日按照借款未还之金额的千分之八支付违约金。

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向原告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

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与原告签署《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以其持有的被告二的70%股权质押给原告,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责任,并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将借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汇至被告二。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未能归还本金,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偿还。

 

2、案件结果:

    一、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九百七十万元和借款期限内利息二十九万一千元,及以九百七十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如果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宿迁XX公司就上述款项有权以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出质的被告被告三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民事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第三级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本案值得注意两点,1、最高法院在不断的对民间借贷利息标准进行调整,签署此类合同的在约定利息是需注意当下法律能支持的利息标准约定借款合同利息。2、法院对于收取相关的服务费和提前扣除利息的行为会认定为砍头息,对于砍头息法院一般会减去,剩余本金认定为借款合同的实际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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