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女为钱急诉讼,律师辩护靠抓细节

2021/11/23查看:21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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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81年李XX和两位姐姐(本案被告)随母亲郭XX同李XX组成再婚家庭,李XX为李XX继父。1989年李XX与尤X认识并同居,并于1990年非婚生育一女尤X茹(本案原告),几年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尤X茹随母亲生活,同年李XX犯罪服刑10年。2008年李XX刑满释放,尤X起诉变更抚养权,尤X茹随父生活。2019年李XX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不久死亡,其姐姐作为家属与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义务人支付李XX家属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赡养费等项共计63万元。2020年尤X茹将李XX继父及姐姐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半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归其所有,同年继父去世,变更李XX两位姐姐为共同被告。

办案过程

李XX两位姐姐忧心忡忡到所咨询,表示曾问过一些律师,均判断尤X茹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所诉合法合情合理,胜诉概率极小,希望不大。本着安抚当事人情绪的本意,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到李XX曾因尤X茹迁户口的事情绪波动很大,并有传闻尤X茹不是李XX之女,其成年后亦未对李XX尽赡养义务。了解到这些信息后,与当事人办理了委托手续。开庭在即,律师马上展开调查取证,积极与相关亲属及邻居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调出了2008年尤X茹迁户口时的一份亲缘关系鉴定书,鉴定书表明,李XX不是尤X茹的生物学父亲。至此,律师信心倍增,结合原告被抚养成年后,对李XX不赡养、事故后不治疗、弥留时不探望的情况,终于拿下了诉讼。

办案结果

驳回原告尤X茹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

律师说法

公民因侵权行为死亡后获得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但作为物质性财富应参照遗产的处理原则,在近亲属中进行分配。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尤X茹与李XX经鉴定无血亲或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其主张的事实父女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必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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