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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查看:104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台与***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签订《广告经营合同书》,约定***台同意***达有限公司作为唯一合作方,独家承包***台所有媒体平台广告及相关商务运营产品。合同基础承包款¥1***0000元。***达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台支付2015年3月份基础承包款及相当于1个月基础承包款的押金,总计人民币2**万元。于2015年5月1日支付四月份的基础承包狂,以此类推,每次月1日支付上月基础承包款。***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须向***台支付当月承包金额10%的违约金。***达有限公司逾期支付2015年5月至9月的基础承包款。***达有限公司尚欠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基础承包款人民币6**0000元,经***台多次催款,***达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台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案件结果:
被告***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承包款4*5万元。
3、案件点评:
本案为民事案由中合同纠纷下级案由广告合同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的结合,本案《广告经营合同书》属于无名合同。广告合同是指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代理关系的协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媒体平台广告投放运营技术问题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效果,从而影响对支付合同承包款金额的确定。因媒体平台投放广告不同传统电梯广告、灯箱广告等实体广告,对于实体广告更容易判断广告投放效果是否到位,而媒体广告需要大量后台数据证明,这些后台数据恰恰是合同双方所不能掌握的,本案在数据投放的证据双方都无法提供。最终法院依据双方各自观点和合同约定酌定本案尚需支付广告基础承包款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