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交易风险并不高于民间借贷,属于各案值得学习

2021/1/12查看:150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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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4日,湖**有限公司与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林**有限责任公司以筹措资金、回租使用为目的,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其所有的电解槽和铝母线(下称“租赁物”)以0.*亿元的价格出售给湖**有限公司,湖**有限公司从林**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36个月,起租日为2016年7月20日。租金由租赁成本和租赁利息构成,租赁利率10.5%/年。计息方式为以360天为年基数,按实际天数计息,每六个月结息,即林**有限责任公司应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7月20日、2018年1月20日、7月20日、2019年1月20日、7月20日分六期向湖**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每期租金¥1**01**9元。林**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金等违约情形时,湖**有限公司有权采取要求林**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所有已产生的逾期利息、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等措施,并有权决定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各款项的清偿顺序。逾期利息按照租赁利率的200%(即21%/年)的标准计算。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林**有限责任公司全部付款义务的履行,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分别于河**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二《保证合同》,约定河**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为林**有限责任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综上,林**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湖**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案件结果:

一、被告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有限公司租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0元;

三、被告中**有限责任公司、河**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民事案由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形式。

本案属于典型的售后回租,一般情况理解融资租赁合同的利息应区分传统民间借贷,因为传统民间借贷的资金一般是无成本的,而融资租赁公司出借的本金是向第三方融资后再出借个承租方,因此不应该也不应当把综合成本与民间借贷划等号一并规定为最高24%。但本案具有特殊性,被告企业属于大型国企和特大型企业,法院判决后因高额债务已经进入重整程序。故法院最终以综合成本不高于24%做出判决。

 

4、律师提示: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自2020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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