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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查看:12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原告提交了中国XX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书,中国XX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书显示:2016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汇款20万元;2016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5万元。原告还提交了中信XX业务凭证/客户回单、收付款通知书,以证明被告曾偿还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利息共计44080元。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2、案件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5920元;
3、案件点评: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本案证据方面是无借据但有资金走向的证据,法院支持本金部分,主张利息的请求被驳回。
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亦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利息、借款期限做出明确约定,故对原告有关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律师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不同,一、未约定利息的和履行期限的,法院不支持利息的主张。二、约定了履行期限、未约定利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三、约定利息但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根据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可按照合同约定,利息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可见民间借贷贷款人应约定相关的利息和履行期限才是对自己利益最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