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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查看:126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与1988年前后在北京相识,1990年前后共同到青岛发展,1991年原告与被告共同做生意,期间两人恋爱并同居。于1996年10月15日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涉诉房屋。原告与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直至2005年4月25日,2005年12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刘X。于2006年2月8日双方签署了《协议书》,协议首先明确被告与原告自1990年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4月25日自愿分手,终止夫妻关系。协议内容涉及对其子刘X的抚养、探视以及对部分财产的分割。其中,双方对于涉诉房屋约定: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归原告及刘X共同所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搬离该房屋,由原告及刘X居住。
2012年3月21日,原告收到法院公告,得知银行依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对被告强制执行,并查封了涉诉房屋,中院作出(2012)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高法(2014)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刘X的上诉,维持原判。两份判决均认定涉诉房屋系原告与被告共有财产。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涉诉房屋拍卖价值一般归原告所有。2、案件结果:
涉诉房屋拍卖价款511万元,其中255.50万元归原告所有。3、案件点评:
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涵盖了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民商事实审判的实际情况,并其项下具体列举了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具有典型性的纠纷类型作为其他婚姻家事的三级案由。本案比较特殊没有直接用分家析产纠纷等具体的民事案由,而是概括的婚姻家庭纠纷。以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原告的证据材料,最终确认了涉诉房屋50%归原告所有,但涉诉房屋已被法拍,因此主张的是拍卖价款,希望以此作为法院执行回转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