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逾期还款失联,法院支持贷款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1/22查看:41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为:甲方(贷方)、乙方(借方),鉴于乙方于2015年6月27日向甲方借款70000元、于2015年12月23日向甲方借款30000元、于2016年4月1日向甲方借款15000元(现金),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借款共计115000元。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自2016年4月1日起,乙方按月息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二、乙方应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向甲方还清借款本息,自2016年4月起,乙方每月均应向甲方偿还借款本息,偿还借款本金金额不限。乙方每月偿还的款项,先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出利息金额,剩余款项系偿还本金。乙方每月还款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据。三、如乙方任意一月未按约定还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乙方所还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息的,视为先偿还利息。乙方违反还款约定的,除应向甲方偿还借款本息外,还应当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月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四、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2、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1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3、案件点评:

本案与萧律师代理的“朋友欠钱失联,为当事人追回欠款”一案相似,是非常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两案均存在以现金方式借给朋友和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区别是本案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法院以未到庭抗辩,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审查很严谨,一般需要借据和资金走向的证据证明,如果有借据但无资金走向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对方不认可借款的,且法院有理由相信借款人未收到或可能未收到的,借款的事实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结合另一案例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纠纷案如被告不出庭应诉的,法院有理由相信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使无借据的现金借款法院也会支持。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