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者主张人格权(肖像、隐私、名誉等)受到侵害,节目方应如何应对。

2021/1/18查看:10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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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4、5月,华X接受电视台工作人员邀请,参与录制《第***》节目。其后,电视台分别于2013年6月7日至9日播出《第*室》之**节目上、中、下三期节目,该节目主要就华X之父与华X之母的离婚纠纷进行调解,华X亦在节目中接受了采访,发表了意见。在录制节目时,华X佩戴了墨镜。2013年10月,电视台播出《第*室》十一特别节目之《家**》,该节目剪辑播出了**节目的主要内容。华X称其于2013年6月8日电话联系电视台《第*室》对其进行采访的工作人员,要求电视台停播**节目这期节目,但电视台未做处理,此后其于2014年至2016年多次致电电视台,要求删除发布在网上的节目视频。电视台否认在2013年6月8日接到过华X的通知,称华X在十一特辑播出几个月后向其投诉,要求删除发布在电视台网站的节目视频,其随即删除了其网站发布的相关视频。另外,电视台称2015年1月左右,华X向其投诉在酷6网发现了**节目上集的视频,其亦联系了酷6网删除视频。华X以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向法院起诉。

 

案件结果:

华X主张的侵权行为的证据不足,驳回持华X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人身权利中的人格权,原告分别以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向法院起诉,因一个事实导致的三个诉讼,由一个承办审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三案。本案因采访节目导致诉讼,节目方要经受访人同意后并充分告知该节目会被播放,受访人同意的,同时没有放任该节目的播放而导致影响扩大。

最后需要提醒,在接到受访人投诉后一定要慎重处理,如有必要一定要第一时间下架节目,否则有可能被理解为放任侵害结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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