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XX公司未提供服务仍主张高额费用,供用热力公司主动撤诉。

2021/1/13查看:16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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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9日,*新与**城市供热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该同约定,由**城市供热有限公司向*新所居住的佳木斯市**区政府**号楼*单元*层*室提供供热服务,缴费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15日,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供热费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城市供热有限公司现己更名为**城市供热有限公司。*新是原告提供供热服务的佳木斯市**区政府**号楼*单元*层*室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71平方米,原告己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热义务,但*新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经原告多次催缴*新仍未缴纳,故向法院起诉。

 

2、案件结果:原告撤回起诉。

 

3、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是指供暖单位向热力用户提供热力,热力用户支付暖气费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用热力合同具有持续性和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因此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但除供热单位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应认定供热单位在持续主张权利。本案中供XX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供XX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在提供供热服务期间内其主张过权利,都很难以诉讼时效抗辩。但因供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过权利。在权衡考虑后供XX公司撤回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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