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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查看:158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3年,**丰有限公司与**贵阳XX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由**丰有限公司委托**贵阳XX向**XX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525亿元。2013年12月5日,**丰有限公司、**XX公司、**贵阳XX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由**丰有限公司委托**贵阳XX向**XX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各方关于还款方式及利息约定如下:贷款期限为2013年至2016年,贷款年利率为19.67%,按季付息,结息日为季末第20,贷款利率为固定利。发放款计划为分批发放:即分别向**XX公司放款人民币*,000万元、人民币*000万元、人民币**250万元。**XX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等相关费,除应继续按照贷款合同履行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贷款之未还金额(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违约金等)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偿付完毕之日止。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向《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2013年12月11日**丰有限公司、**XX公司、**贵阳XX三方签署《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三,约定对《委托贷款合同》第四条进行变更,变更为“贷款利率按年息13.12 %计算,按季结息,结息日为季末月(月/季未月/年末月)的第20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2018年4月**丰有限公司与**XX公司(下称“**广有限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丰有限公司自愿将2013年**丰有限公司、**XX公司、南充行贵阳XX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等文件项下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抵质押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广有限公司,**广有限公司自愿受让前述全部权利。2019年4月**广有限公司与**汇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广有限公司自愿将受让自**丰有限公司的债权(2013年**丰有限公司、**XX公司、南充行贵阳XX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等文件项下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抵质押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汇有限公司,**汇有限公司自愿受让前述全部权利。**XX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案件结果:
**XX公司偿还**汇限公司借款本金,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到期日2016年12月8日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的复利、自2016年12月9日起的罚息;
3、案件点评:
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特殊是可以约定复利、罚息,当委托人要求金融机构将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权利转让给委托人的,金融机构会予以配合同。届时委托人是非金融机构但也可以主张合同项下约定的复利、罚息。一般借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是不能要求计算复利和罚息的。所以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对委托方保护是更好的。本案复利和罚息的约定和主张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