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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查看:379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成功为客户减少3800万元损失,XX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永泰XX公司现任股东,于2018年通过股权100%收购的方式受让了永泰XX公司及对应的开发项目,收购价格为1.9亿元人民币,但在收购过程中未做项目法律尽调和财务审计。
在永泰XX公司股权变更及公司交接后,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即现任股东之间出现争议,现任股东认为股权转让方(前股东)隐瞒了开发项目的部分房屋已经被销售的事实,及公司的部分债权及款项在收购过程中发生了变动,要求重新协商确定股权转让款的金额。
前股东则认为,现任股东对项目情况均已了解,没有故意隐瞒,部分债权和款项不在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资产范围之内,认为对方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已经违约,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现任股东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2700余万元,并按合同承担总价款1.9亿元的20%的违约金,为3800万元。
一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均在指责对方违约,没有提及违约金的金额及调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现任股东支付前股东股权转让款2700余万元,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3800万元。其中理由有:
“双方当事人在《股权及项目转让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为协议总额的 20%,双方当事人均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3800 万元,均没有在庭审中提出请求、申请法院予以调整的主张,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不应再依职权调整,故对违约金按总额 1.9亿元的 20%即3800万元予以确认。”
二审中,北京XX及本人胡XX律师接受现任股东及永泰XX公司的委托,经过对基本案情及一审裁判思路的分析,我们调整诉讼思路和重点,在进一步追诉主张对方违约的同时,重点在3800万元违约金的调整上。
同时,对二审中对方为证明其损失的大量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质证。
整个二审的庭审进行了近四个小时。
最终二审判决,对3800万元违约金改判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违约金。
本案的经验总结:1、股权收购,特别是已经开展了经营的公司,建议一定要做法律尽调和财务审计,并将尽调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从而系统全面的披露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明确交易的具体意思表示。2、在双方都可能存在的违约的情况下,一定要有客观的预判,如果自己一方违约,那么违约责任或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要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特别强调,提出请求调整,并不意味着认同己方违约。3、质证,对于证据的质证一定要充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简单地说,也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4、关于新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以上条款实际已经修改了之前有关“新证据”的规定,故,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仅再用不是“新证据”而不质证,可以指出逾期提交的事实,同时应发表具体质证意见,每一次质证都是一次话语权的机会,一定要把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