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2020/12/8查看:23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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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本案一审法院以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二审刘XX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因此二审的争议焦点就是刘XX到底是不是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采取投入资金、材料及劳动力的方式,对建设工程实际进行了施工或者组织施工的一方。根据上述规定,二审中我方提供了“新证据”以证明刘XX是实际施工人。二审我们补充的证据主要是银行流水、工资结算单、材料送货单等与工程实际施工管理相关的证据。主要为了证明刘XX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施工期间负责组织、管理、实施现场施工,掌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资料;并通过投入资金、材料及劳动力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际进行了施工。本案是典型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被告之所以以主体不适格抗辩,主要目的一方面是想把被挂靠企业拉进来作为合同一方,要求其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另一方面是为了拖欠诉讼时间,延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二审算是打了个翻身仗。

    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实际施工人不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往往存在利益交换,对是否挂靠是心知肚明。但一旦发生纠纷,发包方往往为了拖延时间,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针对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要牢牢抓住相关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全方位举证予以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对来说比较专业,再加上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因此要对相关司法解释熟练掌握、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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