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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查看:66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6月27日签订《现浇泡沫混凝土墙体专业分包合同》。由原告方为被告工地综合楼现浇泡沫混凝土墙工程施工,自2016年6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原告共为被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及材料款总计:842672.09元。到2019年11月20日止尚有欠款312672.09元。根据合同法等规定,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案件结果:
经北京市XX律师代理,本案最胜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