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2020/12/8查看:30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为房屋的买方,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原告某信托公司与房屋卖方某企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将被告的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物,委托人在委托之前已经提起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某信托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原告方的起诉的事实理由进行分析,发现原告认为被告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我方只要证明未办理过户非买受人原因即可。经与委托人沟通,进一步了解到,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是本案的第三人也就是房屋的出卖方造成的,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代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被告支付了包扩代办产权转移费1200元,公共维修费14712元,契税104022.39元等全部费用。是因为卖方将上述资金挪作他用,未及时为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我方在提供了购房合同、支付凭证、产权代办费、契税收据等证据基础上,又提供了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补充约定以及买方与卖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产权办理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告一直在积极要求过户。庭审当天发现,原告不止起诉了我方委托人一家,原告几乎是把案涉房屋的业主全都起诉了。理由基本相似。我们的案子是与其他几个案子合并审理的。最终本案以原告撤诉裁定结案。

    律师点评:

    执行异议之诉往往涉及多方,看似复杂,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保存好相关证据是获胜的关键。

    律师建议:

    虽然案件算是胜诉了,但是悬在当事人头上的石头并没有放下,因为下次还有可能别人因为其他纠纷,再次把他的房子作为执行标的。解决的办法是早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平律师建议: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要为了省事全权委托卖方办理过户手续,而是要及时自己去办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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