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0/12/14查看:216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0万元,约定被投资方的主要股东和高管要求全职在公司进行管理,不得经营与公司相似或相同的行业,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股东返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另行成立公司,并经营与被投资公司相同的业务。投资方委托北京市XX律师进行维权,本案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请求。
律师点评:
原告对“与投资款等额款项”的返还请求权的约定,并非原告从目标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合同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被告方违约行为和证据充分,法院判决返还投资款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