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合同纠纷

2020/12/14查看:21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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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0万元,约定被投资方的主要股东和高管要求全职在公司进行管理,不得经营与公司相似或相同的行业,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股东返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另行成立公司,并经营与被投资公司相同的业务。投资方委托北京市XX律师进行维权,本案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请求。

律师点评:

   原告对“与投资款等额款项”的返还请求权的约定,并非原告从目标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合同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被告方违约行为和证据充分,法院判决返还投资款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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