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0/12/14查看:110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刘XX与河北某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支付了租赁费50万元,进场施工后,发现该土地为集体非建设用地,且合同约定的电力负荷也不符合要求,刘XX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但对方不予同意。后刘XX委托北京市XX律师,经过诉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为刘某挽回了损失。
律师点评:
案涉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