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株式会社等与荣LC(北京)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一)

2020/3/3查看:111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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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行终411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JC株式会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C(北京)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兴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6779482号“JC”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见本判决附件),由北京荣麟世佳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荣麟世佳公司)于2008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家庭宠物箱;非金属、非砖石容器;金属家具;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2014年12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LC(北京)家具有限公司,该公司后变更注册人名义为LC公司。

第862585号“JC”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见本判决附件),于1994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后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元件;电容器;振荡器;滤波器;蜂音器;谐振器;电阻;厚膜打印基底(半导体工业用);混合型集成电路;半导体装置和半导体组件;印刷电路板;镀有金属的元件;热敏打印机磁头;接触图像传感器;液晶显示器;光磁盘;发光二极管打印机头;非结晶的硅鼓;照像机;照像镜头;幻灯机;照像器材用附件;即:马达驱动装置;发条;电子闪光装置;定时器;(照像机的)皮腔;滤光器;镜头;照像机带子和外壳;电影摄影机和投影仪;光学镜头;双目镜;摄像机及其零件和附件;光通讯元件;即:陶瓷箍;陶瓷拚合套筒;陶瓷精密套筒;陶瓷管;陶瓷V形模块;陶瓷精密V形槽;光纤维接插件;光纤维匹配器;引线;跨接线;插座;光纤维耦合器;光隔离开关;光纤维组件;光纤维波导元件;光纤维波导仪器;光生伏打组件;太阳能自启式交通安全系统;蜂窝电话及其附件;电池部件和装部件的容器;集成电路卡装置;高频仪器;电子摄影复印机;激光打印机;发光二极管打印机;影像扫描机;电子打印机;自动进纸机;分拣机;电话装置;无线电通讯装置;卫星通讯装置和个人用收音机;反调制装置;全球定位系统;天线;音响设备;放大器;调谐器;唱机;录音机和扬声器;收音机;密纹磁盘播放机;硬盘驱动器;光学记录和/或复制仪器;光学磁头;充电器;电视装置;电话会议系统;电视会议系统;传真机;录像磁盘系统;电子收现钞机;销售点自动化设备;电子计算机用录有计算机程序的磁盘;磁带和电子线路;化学分析部件;理化设备部件;测量仪器(三角槽板,直角尺,直规,量规架,量规)”商品上,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6年8月13日,现商标权人为JC株式会社。

JC株式会社曾就争议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注册。

2012年6月26日,商标局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36856号《“JC”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36856号裁定),该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与JC株式会社的引证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JC株式会社所称荣麟世佳公司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益,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证据不足。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JC株式会社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

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50918号《关于第6779482号“JC”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50918号裁定),该裁定认定: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已经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据2001年商标法审理本案。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

本案中,JC株式会社提交的相应证据虽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已达到驰名的程度。加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JC株式会社主张驰名的电子摄影复印机商品差异较大,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致使JC株式会社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JC株式会社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JC”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JC株式会社有关争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JC株式会社所述情形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调整的范畴,且争议商标标志本身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JC株式会社有关争议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存在妨碍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JC株式会社有关争议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JC株式会社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6年5月31日,JC株式会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宣告无效。

为支持其申请理由,JC株式会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引证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JC株式会社及其中国公司所获荣誉证书照片及相关文件;公布JC株式会社中国公司业内排名情况的报刊;《江门日报》等媒体对假冒JC株式会社JC商标产品进行查处的报道资料;他人抢注JC株式会社“JC”商标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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