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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6查看:73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3730号
原告:XT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兴洲,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XD有限公司
被诉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XD公司就XT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065314号“新飞”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请求而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定:
XD公司“新飞及图”商标在电冰箱商品上曾多次受驰名商标保护,相关案件档案资料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系列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XD公司第314120号“新飞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电冰箱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在1999年已达驰名程度,并在商标侵权案件及商标异议案件中多次获驰名商标相应保护,其知名度至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后仍在延续,引证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新飞”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XK有限公司(简称XK公司)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大量“新飞”、“鹰图形”系列商标,主观目的难谓正当。XK公司在系列案件中提交了X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D集团)出具的授权书,欲证明其有权利注册“新飞”系列商标,但该授权书并未授权其注册“新飞”系列商标。XK公司和LX有限公司(简称LX公司)在系列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其注册“新飞”系列商标具有正当性。XT公司在补充材料中所提交的关于新乡投资集团追回商标专用权的文件资料中,所涉新乡市重大项目主体为新乡投资集团,并非本案XT公司,且政府文件中明确要追回LX公司的新飞商标专用权。XT公司该项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正当性。XK公司将与XD公司驰名商标文字相同的标识作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不正当地借用了XD公司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可能会误导公众,从而损害XD公司的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XD公司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是XD公司并未提出其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且XD公司具体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商标,本案并不存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之情形。因此,XD公司该项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XD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部分成立。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和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XT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被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被诉裁定认定缺乏依据。(一)第三人并未在异议复审程序中请求认定某商标在某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其在以往案件的认定请求对本案的异议复审不具有约束力。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其认定结果只在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那个异议程序中有效,该认定只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冰箱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消费者不会对此造成混淆和误认。同时,第三人在异议复审程序中没有提交其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任何证据,被告在此情况下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异议复审程序的答辩中明确指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作出的(2010)高行终字第1115号行政判决(简称第1115号判决)和(2010)高行终字第1017号行政判决(简称第1017号判决),认定:第三人在异议复审程序中没有提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三年其引证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仍处于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状态。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动态管理”的原则,曾经驰名不代表永久驰名。被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三、第三人称1999年认定驰名商标的第927198号“新飞及图”商标属于其所有不能成立。当时商标局发出的商标监(1999)685号关于认定“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时误将商标注册人标记为XD公司,实际上XD公司从未持有过使用在电冰箱上的第927198号“新飞及图”商标。四、原告在小家电商品上已注册使用的“新飞”商标具有历史传承性,原告受新乡市国资委和XD集团的授权委托,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小家电商品范围内扩大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如今的新飞电冰箱所谓的知名度已如昨日黄花。为了改革发展新飞品牌,新乡市国资委责成成立XT集团接管XD集团原新飞商标及XD在其他小家电领域未注册新飞商标,要求原告积极进行商标注册,以实现XD品牌的改革创新和发展,从而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告注册被异议商标正是履行上述使命责任的正当行为。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XD公司述称,引证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毋庸置疑,无论是从1995年开始申请,到1999年被认定,乃至此后历年至今的商标局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例,均明确连续印证了引证商标的驰名地位与持续受保护的状态,且唯一权利人即为XD公司。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构成复制、抄袭。XK公司已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大量恶意注册了“新飞”、“鹰图形”系列商标,其主观目的难谓正当,容易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等相关规定,侵犯了“新飞”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综上,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