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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6查看:770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京行终3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SW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兴洲,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3日,XSW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4310758号"科尔沁"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见下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风肠、肉干、肉脯、肉松、肉汤、牛肉清汤汤料、肉汤浓缩汁、牛肉清汤浓缩汁、熏肉、食用动物骨髓。
诉争商标
2014年1月20日,乌兰察布市BLS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3944380号"科尔沁王"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见下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酸辣泡菜、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瓜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
引证商标
第1522672号"科尔沁 KERCHIN及图"商标(简称在先商标一,见下图),由XSW公司于1999年9月9日申请注册,2001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肉、火腿、香肠、牛肚、肉片、牛肉清汤,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2月13日。
基础商标一
第3626524号"科尔沁"商标(简称在先商标二,见下图),由XSW公司于2003年7月10日申请注册,2005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火腿、香肠、牛肚、肉片、牛肉清汤、肉冻、肉糜、油炸丸子、肚,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6日。
基础商标二
针对诉争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XSW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XSW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及备案信息、商标局关于认定在先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批复、销售合同及发票、展会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新闻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证书、审计报告等证据。其中,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及备案信息表明XSW公司自2002年6月10日起授权KEQ公司(简称KEQ公司)使用在先商标一,至今仍处于授权期间内;商标局出具的批复表明XSW公司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肉商品上的在先商标一于2005年12月30日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销售合同、展会照片、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表明KEQ公司对"科尔沁KERCHIN及图"和"科尔沁"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
2015年12月1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97698号《关于第14310758号"科尔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XSW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其主理由为:一、诉争商标是其在先商标一、二的合理延伸注册。二、引证商标完整包含了在先商标二的汉字部分,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行政审查一致原则,或核准诉争商标注册,或对引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而不应采取双重审查标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由于引证商标并非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仅属于申请在先的商标,故本案中应审查诉争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诉决定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所不当,予以纠正。
本案中,XSW公司认可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认定,对此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