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9/3查看:13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女,194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北京市XX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旧县XX。负责人:王X,镇长。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7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XX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依法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并重新审理此案。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再审申请人于1966年到北京市XX厂工作,直到1991年因企业不景气,北京市XX厂让再审申请人王XX回家暂时休息。北京市XX厂是被申请人旧县镇政府的下属企业,其相关权利义务应当由被申请人旧县镇政府承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错误,未能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本院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096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养老保险补偿金31680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待岗期间基本生活费58870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退休金56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XX主张其原在北京市XX厂工作,且北京市XX厂处于注销状态。经一、二审法院查实,北京市XX厂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状态,非处于注销状态。在此情形下,再审申请人王XX要求被申请人旧县镇政府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补偿金、待岗期间基本生活费及退休金等,无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对其上述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王XX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缺乏依据而不成立。综上,王XX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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