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宫内窘迫出生后死亡医方承担50%责任获赔64万

2022/2/10查看:150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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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宫内窘迫出生后死亡医方承担50%责任获赔64万

 

案件简介:

6月11日,产妇孕12周,在医方建档,并规律产检,均正常。11月24日,产妇因“停经36+周,间断yin道流水1+小时”该院住院分娩,诊断:胎膜早破、孕1产0,孕36+3周头位;妊娠合并贫血。11月25日10时行催产素引产,11月26日22点产钳助产术分娩一男活婴’,新生儿重度窒息,Apgar1分,抢救无效死亡。患方将医方诉至法院。

鉴定意见:

医方在给予催产素及促宫颈成熟的治疗时间顺序上存在错误,促宫颈成熟治疗后出现胎心变异减速,胎儿宫内窘迫,产钳助产娩一男活婴,新生儿出生重度窒息,新生儿死亡与产钳助产操作时间过长有关,医方存在过失。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有共同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酌定责任比例为50%,判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49129元。

律师观点:

产妇入院后医方在给予催产素及促宫颈成熟的治疗时间顺序上存在错误,已经接受静脉注射催产药物的患者,仅在特殊情况下并谨慎使用地诺前列酮,因为前列腺素可增强催产药物药效,应仔细监测患者子宫收缩。胎儿发生急性胎儿窘迫应积极寻找原因立即给予治疗并尽快终止妊娠。医方的过失行为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出生后即死亡,确实非常遗憾,但考虑到新生儿的自身发育因素,产妇的各项反应、以及医疗的局限性,结合当今提倡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的现状,鉴定机构建议医方的过失行为承担共同的因果关系,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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