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总管结石ERCP术后重症急性胰腺炎死亡获赔56万

2022/2/21查看:20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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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总管结石ERCP术后重症急性胰腺炎死亡获赔56万

 

案件简介:

2015年1月6日,患者因间断右上腹隐痛2月余,加重1周入住被告医院,诊断为胆总管结石、胆囊切除术,高血压2级,脂肪肝。1月9日行胆总管结石ERCP+EST+取石+ENBD术,术后患者出现急性胰腺炎,白细胞明显升高持续高烧,转入ICU病情仍逐渐加重,于2月4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重症急性胰腺炎、感染中毒性休克、腹腔感染、胆总管结石、ERCP+EST+取石+ENBD术后等。

鉴定意见:

1.医方诊断明确,患者具有明确的手术适应证,无明显手术禁忌症。患者术后发生急性胰腺炎,是操作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所致。医方术前已预见风险及并发症,但未尽到避免义务存在过错。

2.重症胰腺炎的治疗原则须采取综合性措施,积极抢救治疗,特别是外科干预治疗。医方应及时请多学科会诊,延误了患者最佳治疗时机,医方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3.急性胰腺炎重症病情凶险,预后差,死亡率在20%-40%;患者死亡原因符合重症急性胰腺炎至电解质紊乱、多器官衰竭、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负共同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医方按照50%比例赔偿,判决医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61724元。

律师观点:

本例患者死亡后同样没有进行尸检,鉴定时依据现有病历资料进行分析符合重症急性胰腺炎至电解质紊乱、多器官衰竭、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没有给案件审理造成困难。医方的谨慎注意义务体现在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进行预防措施以及对发生的不良后果进行补救措施。鉴定机构指出了医方诊疗行为中的过错,同样也认可了重症急性胰腺炎病情凶险、预后差、死亡高的医疗现状。医疗纠纷给患者家属带来了不幸,同样对医生也是提出极大的挑战与严苛的要求,好在医学在探索中循环往复不断进步,给大家更好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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