腮腺肿物切除至面神经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2022/2/2查看:11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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腮腺肿物切除至面神经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案件简介:

患者因“左耳下方肿物1月”入院治疗。在医方全麻下行左侧腮腺肿物及颌下腺切除术。术后出现不完全周围性面瘫,左眼睑闭合不全,左侧鼻唇沟线,左侧口角歪斜。出院后康复治疗不缓解于外院在全麻下行左侧面神经探查重建术。鉴定意见:1.病情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2.术后患者发现左侧不全性面瘫,经外院手术记录证实存在神经损伤,被告医院均存在一定的过错。3.考虑到术后周围性面瘫是一个可预见的,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方于术前已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并取得了签字认可,且不能完全排除患者存在解剖变异的可能性。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方左侧周围性面瘫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患者术后左侧周围性面瘫,经临床对症治疗后,遗留有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符合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0487元。

律师观点:

患者手术部位与面神经关系紧密,面神经损伤是一种可预见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往往是呈现多因一果的局面,其中包括疾病的自然转归,特殊的解剖关系、医疗局限性、患者医从性、以及医疗过失行为等等因素。鉴定专家认可周围性面瘫属于可预见而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那么患者面神经损伤严重且在外院行左侧面神经探查重建术的证据尤其重要,最终鉴定专家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该患者属于农村户口,庭审期间律师协助患者提供相应证据最终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争取到更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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