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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4查看:57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被告巩X与原告巩X系兄弟关系。2004年3月16日,被告巩X与北京政华住宅合作社签订《集资建房协议》,约定巩X以贷款方式购买位于丰台区2201号房屋(现地址,以下简称2201号房屋),总房款为157440元,首付款为37440元,其余房款12万元以贷款支付。后巩X与XXX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合同后,购房的全部款项由巩X支付,即首付款37440元、公共维修基金3149元、契税2361.6元、个人住房保险费670.80元、抵押登记费400元、产权代办费400元、有线电视入网费300元、律师费336元、入社费120元、建卡费10元、印花税80元及产权证印花税5元。房屋贷款亦由巩X支付。房屋交付后,巩X使用该房屋至今。2005年7月18日巩X取得2201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后双方发生纠纷,现巩X主张双方存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关系,巩X否认,称向巩X借款购房,为保证偿还借款将房屋交付给巩X居住,但表示双方对借款数额、利息及还款期限无约定。
另查,与2201号房屋购房相关的全部合同、交费票据及房屋所有权证均由巩X持有。现原告巩X已偿清全部贷款,共支付贷款本金12万元、利息37390.37元。巩X曾就本案争议诉至本院,后撤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巩X申请,本院委托北京XX公司对2201号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巩X支付评估费10943.4元,结论为:1、房产价值XXX元;2、装饰装修价值5133.6元。巩X支付评估费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对该评估结论均无异议。现巩X同意返还巩X支付的全部款项,但以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房屋增值损失。再查,巩X曾就2201号房屋的返还纠纷诉至本院,现终审已判决实际居住人腾房。
律师点评:
李律师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供的全部材料及判决书,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上是有口头借名买房约定的,但因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因此此种借名约定是无效的。李律师同时提示原告,借名购房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赔偿比例。
后原告在李律师的建议下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口头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装修款等款项,并赔偿了部分房屋升值损失。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判决: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口头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装修费等二十余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升值损失六十余万元。最终为原告一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