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1/6/4查看:13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李XX提交了印有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记载出卖人为北京XX公司,买受人为李XX,落款日期为2004年5月16日。合同内容包括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XXX第xx幢xx层0708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价款总金额651920元。2009年9月1日,涉案房屋登记至李XX名下,登记名称为北京市朝阳区广渠XX708,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李XX称其与余XX系朋友关系,其于2004年5、6月份将自己的身份证借予余XX,用于余XX购房;李XX称其未曾出资就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及偿还贷款,亦不曾自北京XX公司接收涉案房屋。余XX称其与李XX系朋友关系,并将李XX介绍给宋XX,其在购房过程中仅是居间介绍。宋XX称其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并出资偿还贷款;宋XX就其所述提交了购房款发票、中国XX银行借记卡、中国XX银行借记卡存(取)款回单、中国XX银行电汇凭证(回单)、中国XX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为证;宋XX还称北京XX公司交付涉案房屋后,该房屋即由其使用,近两年对外出租。
李XX曾以余XX为被告、宋XX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要求余XX、宋XX腾退返还涉案房屋。本院对该案经审理认为,鉴于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所以不应首先简单地解决腾房问题,而应先行解决借名买卖房屋关系,再解决物权返还问题为宜;在未得解决前,不宜先予改变房屋现状。
律师点评:
当事人找到李X房地产律师团队,由该团队律师承办了此案。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的借名行为发生在2004年,距今已满5年,属可于市场中自由交易之物,则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但被告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原告不得以判决为依据要求被告腾退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