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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8查看:122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张X妻子的妹妹家因拆迁,于2004年获得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指标,张X便在当时与妹妹的公公朱X双方口头约定,张X以朱X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某处101号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此后,朱X依约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X实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偿还贷款。张X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2008年6月朱X取得房产证。后朱X因病去世,朱X配偶刘XX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的方式将101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刘XX不但拒绝为张X办理过户手续,反而扬言要收回房屋。
张X找到李松律师,李律师查看材料分析指出,本案属于口头约定的借名买房行为。诉争房屋购买合同签订日期为2004年,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名买房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案购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此借名买房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且房产证登记在朱X名下时间为2008年6月,距今已满5年,属可于市场中自由交易之物,故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另外,张X亦具有在京购房资格,所以现在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刘XX应履行义务配合办理过户。 经李律师代理本案,找到关键证据证明了二人存在口头约定借名买房行为。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双方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刘XX配合张X办理101号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