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1、李X与李X3、李X4、李X5、王X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2021/11/29查看:8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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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1、李X与李X3、李X4、李X5、王X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20XX)京0108民初XXXXX号

 

原告:李X1,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李X2,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被告:李X3,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李X4,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X5,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王X1,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李X1、李X2与被告李X3、李X4、李X5、王X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1、李X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李X3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4、李X5、王X1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1、李X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x号北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产)归李X1所有;2.车牌号为×××的雪佛兰轿车一辆归李X2所有;3.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李X2系李X1与李X之子,李XX与郭XX系李X之父母,李X共有兄弟姊妹四人,李X4、李X5、李XX、李X3。李X、郭X、李X1均已去世,郭X于20XX年X月XX日去世,李X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李X1于20XX年X月XX日去世,育有一子王X1。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x号北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系李X1和李X的夫妻共同财产,李X因病去世,生前留下遗嘱,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x号北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留给妻子李X1所有,橙色雪佛兰牌汽车车号×××由儿子李X2继承所有。

李X3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应为法定继承。

李X4、李X5、王X1未出庭应诉,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李X已留有遗嘱,尊重其处理意见。即使他没有遗嘱,我也放弃对李X遗产的继承,不继承他的财产,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李X与李X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李X2。李X于20XX年X月XX日因病去世,其母郭X于20XX年X月XX日去世,其父李X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郭X与李X除李X外尚有四子女,分别为李X4、李X5、李X1、李X3。李X1于20XX年X月XX日死亡注销户口,其留有一子王X1。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李X1出示20XX年X月XX日代书遗嘱一份,上载:本人XX,男,……自愿将x号房产由妻子李X1继承,名下橙色雪佛兰牌汽车由儿子李X2继承。名下积蓄全部用于治疗本人癌症病费用,剩余部分由李X1继承。特立此遗嘱由本人好友蔡X及何X证明并监督执行,由王X2代书。王XX对该代书遗嘱不予认可。经李X1申请,证人王X2、蔡X、何X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质询,三名证人均表述了在场见证上述代书遗嘱形成的经过。李X3表示王X2系李X2的同学,蔡X系李X1的同事及朋友,其作为见证人不具有证明力,故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公民有用立遗嘱的方式确认其遗产归属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李X1、李X2提交的代书遗嘱,有三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三个见证人均当庭表述了基本一致的遗嘱形成过程,故本院对该份代书遗嘱予以采信。按照遗嘱所载,李X1要求继承x号房产、李X2要求继承涉案车辆,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x号院北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由李X1继承所有;

二、李X名下车牌号为×××的雪佛兰轿车一辆由李X2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李X1、李X2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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