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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查看:220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养老投资公司、北京XX科技公司、杜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XX老年公寓合同纠纷一案两审代理均获胜
XX老年公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XX老年公寓与XXXX公司在2016年4月14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于2017年5月17日解除;2.请求判令XXXX公司支付XX老年公寓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的托管费388889元;3.请求判令XXXX公司支付XX老年公寓自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17日期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2000元;4.请求判令XXXX公司支付XX老年公寓垫付的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的取暖费71778元;5.请求判令XXXX公司支付XX老年公寓上述2-4项款项逾期支付的利息;6.请求判令XXX公司、杜XX返还给XX老年公寓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入住老人的医疗保证金XXX元;7.请求判令XXX公司、杜XX返还给XX老年公寓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入住老人预交的房费、护理费、餐费共201221.65元;8.请求判令XXX公司、杜XX返还给XX老年公寓餐厅委托经营风险保证金200000元;9.判令XXX公司、杜XX返还2017年5月18日从XX老年公寓账户中转账到北京XX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198000元;10.请求判令XXX公司、杜XX支付XX老年公寓上述6-9款项逾期返还所产生的利息;11.请求判令XXXX公司对第6-10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1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XXXX公司、XXX公司、杜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一、XX老年公寓与XXXX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法有效;二、XX老年公寓与XXXX公司形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三、XXXX公司应向XX老年公寓承担相应责任;四、XXX公司、杜XX应向XX老年公寓承担相应返还义务,XXXX公司是否应对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判决。
上诉人XX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杜XX因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二、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未经XX老年公寓同意,将老年公寓交由XXX公司经营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并据此判令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明显不妥。第三、一审判决第五项判令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所依据的本金计算有误。
XX公司、杜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XX老年公寓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效力问题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符合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即XX行使酒店的经营权,XX老年公寓不再行使”,与其在先认定的本案不具有营利性前后矛盾,也与其后面认定的XX公司、杜XX应返还承包经营期间的收、付款自相矛盾。三、案涉合同的解除系由XX老年公寓的房屋存在违建引发,一审判决对这一重要事实没有查清,进而在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认定错误。四、杜XX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一审判决对此问题没有查清。
二审法院认定:一、《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效力问题。XXXX公司、XXX公司、杜XX主张案涉合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就此本院认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系XXXX公司与XX老年公寓之间就老年公寓经营权签署的协议,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通过经营行为营利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人能否收回投资及利润问题,属于行政处理问题,不影响案涉协议的效力。
二、关于XXXX公司是否应支付承包费、违约金、取暖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解除后,对于合同存续期间未支付的承包费部分,以及应当由XXXX公司承担的取暖费,XXXX公司应向XX老年公寓支付。同时,因XXXX公司在合同期内存在迟延支付承包费的情形,应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于2017年5月17日解除,XXXX公司应在协议解除后立即向XX老年公寓支付上述款项,现XXXX公司延迟支付,应就应付未付的款项向XX老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三、关于XXX公司及杜XX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XX老年公寓是否明知XXX公司是实际经营者的问题。
其次,关于XXX公司及杜XX的责任性质问题。
再次,关于XX老年公寓诉请返还的款项能否支持的问题。
四、关于XXXX公司是否应就XXX公司及杜XX的返还义务承担责任的问题。
另,关于XXX公司二审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问题,XXX公司主张**光老年公寓存在违建问题,并申请本院向万寿路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了解。本院认为,首先,XXX公司与XX老年公寓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其次,上述问题并不影响XXX公司对XX老年公寓的实际经营,再次,XXX公司并无证据证明XX老年公寓同意对承包费的支付时间或金额进行调整,故XXX公司的该项调查取证申请,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关联性,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XXXX公司、XXX公司、杜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