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声明无效 300万元赔偿主张被驳回

2022/2/22查看:9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本案诉争标的物为老X拆迁所安置的房屋。老X拆迁所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以被告一名义签署,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两套。被告一已按照拆迁前各兄弟姐妹签署的协议约定,将其中一套过户至被告二名下。原告与被告一系夫妻,拟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为由,主张被告一与被告二签署的赠与协议无效,要求被告二返还案涉房屋。案件审理过程中,案涉房屋已过户至被告二之子名下,故原告要求被告二赔偿原告房屋损失人民币300万元。本律师代理被告二出庭应诉。?核心争议点及分析1、 本案中各兄弟姐妹于拆迁前签署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的性质如何界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老X系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但未进行分割的共有物,针对老X的拆迁安置利益,各兄弟姐妹均有权主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被告一作为家庭代表签署,相应拆迁利益并非全归被告一所有。各兄弟姐妹在拆迁前,就拆迁安置利益分配进行了约定,且后续实际履行相关约定达数十年,应认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并非原告所主张的赠与协议。?2、 本案老X所涉各兄弟姐妹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作何解释?针对原告提出的拆迁底档中除被告一外的其他兄弟姐妹所书写的放弃继承声明,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放弃继承声明系各兄弟姐妹为以被告一名义顺利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办理拆迁安置事宜,而按拆迁办要求提交的程序性文件,结合各兄弟姐妹在拆迁前签署的利益分配协议内容及其履行情况,可知放弃继承声明不是各兄弟姐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各兄弟姐妹放弃了老X拆迁安置利益,也不能推翻各兄弟姐妹已按拆迁利益分配协议约定履行的事实状态。?3、 本案原告是否对案涉房屋存在所有权或共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各兄弟姐妹签署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不是原告所述赠与性质,根据签署拆迁分配协议内容约定,被告一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原告作为被告一的配偶,亦不存在所有权。另,原告非老X继承人,对老X拆迁利益无共有权。?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所依据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非赠与协议,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赠与协议,且原告不能合理解释案涉房屋由被告二居住多年未被要求腾退返还的事实,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案件诉讼费3万余元。?案件观点涉及老X拆迁安置的,拆迁过程中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考虑拆迁前各继承人是否有分家协议或类似性质文件约定、拆迁后各继承人是否如约履行以及拆迁利益分配现有状态,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审理过程中,律师积极寻找拆迁前及拆迁后的证据、证人等能够还原拆迁安置整个过程的证据,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并最终为被告二豁免了承担300万元赔偿与3万余元诉讼费的风险。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