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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1查看:136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郭XX、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吕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郭XX、刘X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8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XX、刘X均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郭XX、刘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XX、刘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7元,减半收取3614元,由郭XX、刘X各自负担1807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