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民间借贷纠纷,胜诉,追回欠款

2021/12/31查看:10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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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甘x祥,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娜,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红,男,汉族,1963年8月4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甘x祥与被告胡x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x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8日始,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因做生意存在资金困难,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在协商一致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7万元,后又通过原告朋友向原告再次借款人民币2万元,一共9万元。借期5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利息,如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归还,则以被告以其房产赠与原告冲抵借款,或以房屋的动迁款进行偿还。协议达成后,原告即向被告提供了约定款项。然而,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归还相应款项,原告于是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承诺还款,但始终未予兑现。  胡x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了两张借款人为“胡x红”日期为“2014年11月”各为50万元的借条(起诉时提交了一张,庭审时又提交了一张,原告的说法为“当时遗漏了一张”),以及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  庭审时,原告又提交了一张借条,借款人为“胡x红”,日期为“2014年11月28日”,载明向原告借款9万元,以银行利息4倍归还。原告陈述“借条是我方向法院起诉后,被告于2021/5找到我们,被告自己找上来想协商还款,出具了这份借条”。原告陈述9万元支付的是现金。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未进行答辩,根据庭审时原告提交的陈述为被告2021/5所写的借条,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x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甘x祥借款9万元二、被告胡x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x祥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以2014年11月28日时4倍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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